《民法典》中的这些细节,你一定要知道!(五)
2021-05-14
作者:天弈成
81.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民法典》第538条详细列举了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一类是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包括放弃债权(少了“到期”二字)、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另一类是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后者的类型是以往没有明确的。
82. 《民法典》第702条新增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83. 原《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直接视为不定期租赁,《民法典》第707条增加了一个条件,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又“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才视为不定期租赁。
84. 《民法典》第737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85. 原《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当然,取得结婚证是完成结婚登记的最后一个环节。
86. 《民法典》第1098条增加了一个收养条件:收养人必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87. 以前法律只是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5条增加了说明弥补了漏洞,如果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跟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比如说车偷来又给别人开),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跟机动车使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88.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如果好心搭乘你但不小心出了事故,你要谅解一下……
89. 原《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1125条增加了“隐匿遗嘱”这一种情形。
90. 《民法典》第1125条增加了一项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91. 《民法典》继承编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获得报酬,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2.《民法典》在代位继承中将侄子女、外甥外甥女纳入代位继承的范围。
93.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前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94. 《民法典》第56条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规则作出了补充说明,无法区分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95. 《民法典》新增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6. 《民法典》第138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97. 《民法典》第166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8. 《民法典》第282条新增规定,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99. 《民法典》第395条增加了“海域使用权”作为可抵押财产。
相关条文:《民法典》第395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00. 《民法典》第1259条中增加了说明,“超过”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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