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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2022-04-24  

作者:天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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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   陈鑫峰律师

案例简介:

A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刘某将公司经营业务所收取的多笔费用收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后A公司因为合同违约被诉至法院,且刘某也被原告起诉,原告要求刘某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判断一个公司存在财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许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无法分清的事实,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东以此逃避债务,《公司法》第63条专门针对一人公司因财产混同而导致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作了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一人公司是否构成财产混同是如何判断的呢?

一、综合考量一人公司财务制度

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相关案例: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47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鉴于一人公司相对于一般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会相对严重,第63条规定将举证责任从公司债权人转移到一人公司股东,这是为了便利债权人提出否认法人人格的诉求。

我国《公司法》60条、61条、62条分别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决议书面备置、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实践中法院也多以章程、书面股东决议、财务审计报告作为一人公司举证证明其人格独立与否的标配一人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债权人举证难的困境,但从实际的效果看,这样的规定却给一人公司股东施加了过重的举证责任。如此会导致一人公司往往构成经济意义上的一种主体,而失去法律意义上实质主体地位

三、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律后果

实务中,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而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有很多。相关案例:【(2016)苏0803民初6111号】认为:对于原告上海某峰公司要求被告于某某对被告中某公司所欠涉案工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于某某作为被告中某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自己的财产与被告中某公司资产独立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于某某没有到庭应诉,其放弃了享有的举证权利,故对原告上海某峰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股权转让后向谁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发生以后,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的,在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二者均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时,债权人这时应当向谁主张连带责任相关案例【(2018)苏0507民初4970号】认为:公司内部股权资本变更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相应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变更后的主体概括承受,股东受让一人公司后对非其经营之间的债务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应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无论是受让股东与转让股东,当其不能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偏重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所以,特别是对于受让股东在受让股权时尽到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核查确定该公司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未清偿的债务,以免承担无妄之债

律师结语:

在经济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各种类型的公司和组织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但是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法人的地位和特权会导致一些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需要我们通过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因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然而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较多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完善,法律要回应实践的需求,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或者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制,使得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实现个案公平,发挥其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王丽宏及公司提供的记账凭单、财税报表及明细账等财务记录系其单方制作,且未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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